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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员工“共同犯罪”,还是执法者滥用法律职权?

韩俊杰 0
    编者按:近年来,党和国家持续推进司法整顿,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义,营造健康司法环境,稳定社会和谐,推进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。但是,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重刑轻实质、公检法机关流水线办案、庭审直播形式化等问题,更有甚者,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歪曲事实、曲解事实,滥用职权,执法犯法,肆意侵害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本网今天全文转发资深媒体人、法律从业者、《中国青年报》河南记者站原站长韩俊杰为员工维权的文章,请大家、特别是法律界人士辨明是非参与讨论和评论,切实做到“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,促进公平公正和司法公信。


 

(公司基层员工被戏称为“牛马打工人”。图片来自网络)
 
打工人工资全部被控诈骗:端州区检察院指控牛马打工人诈骗令人震惊
 
         在美个朋友公司被控3.2亿元“诈骗案”中,9名被起诉的员工成了舆论焦点。广东肇庆市端州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他们“明知老板开发交友软件是为了骗钱,仍加入公司提供帮助”,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。但庭审现场查明的情况却显示:这些员工大多通过招聘平台进入公司,对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无从了解,首先根本不存在“明知老板为了骗钱而加入公司”的情况;其次,他们中有按需求写代码的技术员,有按公司规定接投诉的客服人员——都是靠劳动领薪水的“底层牛马员工”,从未参与过所谓的“公司诈骗行为”,也没有获得工资之外的非法所得。辩护人指出,起诉书对这些员工的指控,本质是将个人履职行为错误拔高为犯罪,是对普通劳动者的严重冤枉;起诉书把这些员工进入公司第一天起领取的工资,甚至被裁员后领取的离职补偿金,都认定为诈骗所得,尤其令人震惊。
 
 
 
          一、技术人员:只做“执行者”,何来“共谋诈骗”?在被起诉的员工中,研发部人员有多名,包括研发负责人张某政、后端工程师王某理、前端程序员曾某豪等。起诉书指控他们“明知软件用于诈骗,仍开发相关功能”,但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庭审证言,彻底推翻了这一说法。软件开发行业有一个基本常识:技术人员是“需求的执行者”,而非“业务的决策者”。互联网公司的分工十分明确,产品部和运营部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功能方案,研发部的职责是将这些方案通过代码实现,至于功能的“业务用途”,技术人员通常不参与决策,也无权干涉。前端程序员曾某豪在庭审上的比喻十分形象:“我就像给舞台剧搭布景的,演员演什么戏、说什么台词,跟我没关系;又像给楼盘做外立面的油漆工,里面是公寓还是办公室,根本不由我决定。产品部提需求,我写代码实现,从来没人告诉我这是骗钱的软件。”后端程序员王某理的经历同样说明问题。他负责开发平台的“附近的人”功能,这一功能被检方认定为“诈骗工具”。但王某理当庭反复强调:“这个功能是所有社交APP都有的基础功能,目的是帮用户快速找到身边的人,提升社交效率,怎么就成诈骗工具了?我开发时只考虑技术实现,根本不知道业务端会怎么用,也没人跟我说过要用来骗钱呀。”事实上,“附近的人”“一键搭讪”等功能,在某信、某陌等主流社交软件中都有,从未有人将开发这些功能的技术人员作为利用软件实施诈骗犯罪的“共犯”。作为研发部负责人的张某政,更是用自身经历证明“明知诈骗仍参与”的指控没有依据。他原本在国企有稳定的高薪工作和股权,生活优渥,之所以加入美个朋友公司,完全是因为与创始人私交甚好,且公司能提供弹性工作制——方便他照顾患阿尔茨海默症的母亲。他虽然持有公司1%的股份,但当庭明确否认有决策权:“这1%股份是为了满足‘非一人有限公司’的注册要求,不是为了分所谓的‘诈骗赃款’。公司里的业务规则都是运营和产品定的,研发部只负责技术落地,我从来没参与过诈骗相关的商议,也不知道有什么诈骗计划。”从收入来看,这些技术人员的薪资也完全符合行业标准,并未获得所谓的“诈骗分成”。张某政的月薪与他在国企时相当,王某理和曾某豪的收入也是行业内的正常水平,没有任何“超额获利”的迹象。
 
          二、普通员工:履职即“犯罪”?底层牛马员工不该背这个锅! 除了技术人员,被起诉的还有客服满意部员工应某钰、张某,公司运营部员工柳某、产品部员工罗某军、市场投放部员工张某婷等。他们的遭遇更令人震惊——他们只是按公司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,却被指控“明知老板诈骗而进行帮助”,从入职第一天起的工资,甚至连被裁员后的离职补偿金,都被指控为诈骗所得! 但是,客服满意部专员应某钰和张某当庭表示,她们进入公司是通过正常的公开招聘渠道,入职后没有发现公司的业务有问题。她们在公司从事的工作,正是落实公司出台的反诈政策,接受用户的投诉,然后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回应和处理。作为公司最基层的普通员工,她们辛苦工作,每月只能拿到6000元左右的辛苦钱,后来被公司裁员后,拿到了公司依法发放的2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。
          但是,办案机关把她们进入公司后的全部工资收入,包括离职补偿金,都认定为诈骗所得,她们无法理解。 公司运营部员工柳某、产品部员工罗某军、市场投放部员工张某婷也当庭表示,她们在公司相关部门从事基层的具体工作,对公司其他部门及整体运营情况根本无法了解。她们只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,完成合法的工作任务,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。但是,办案机关把她们进入公司后的全部工资收入,都认定为诈骗所得,她们无法理解。 这些普通员工的遭遇,暴露了起诉书指控的最大漏洞:将“履职行为”等同于“犯罪行为”。在现代企业中,员工与公司是雇佣关系,员工的核心义务是“按岗位职责完成工作”,而非“审查公司是否合法”。客服的职责是接投诉,技术的职责是写代码,他们既没有能力,也没有义务去核实公司的业务是否涉嫌犯罪——这是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,而非普通职场人的义务。 更重要的是,这些员工都没有“参与诈骗的动机”。他们大多是刚毕业的年轻人或职场中年人,需要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养家糊口,选择美个朋友公司是因为它是一家在杭州注册的正规公司,有完整的招聘流程和劳动合同,而非“明知是诈骗公司还主动加入”。

 

         三、法律边界:没有“意思联络”,就没有“共同犯罪”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有明确规定:必须要有“共同犯罪故意”,也就是各行为人之间存在“意思联络”——简单说,就是“商量好一起干坏事”。而在美个朋友公司案中,这一核心要件完全缺失,所谓“员工共同诈骗”的指控,从法律层面难以成立。 从庭审证据来看,被起诉的9名员工之间,既没有“一起诈骗”的商议,也没有“分工配合”的约定。研发部人员只和产品部对接需求,财务只和管理层对接数据,客服只和用户对接投诉,不同部门之间几乎没有业务交集,更谈不上“共同诈骗的合意”。张某政作为研发负责人,甚至不知道客服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;张某作为财务经理,从未接触过研发部的功能开发——这种“部门隔离”的状态,根本不可能形成“共同犯罪”的意思联络。 程序员王某理说,他每天上班就是写代码,下班就走,和其他部门的人都不熟。 客服满意部员工应某钰说,她连公司老板都没见过,平时只和她的直属领导对接工作。 司法实践中,认定员工构成“单位犯罪共犯”,需要满足两个条件:一是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”,即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、批准、授意、纵容、指挥等作用的人员;二是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”,即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。而美个朋友公司案中的员工,既不是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”,也不是“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”——真正实施诈骗的是个别女主播和“玲姐”这类中间人,员工只是提供了技术、财务、客服等基础服务,这些服务本身是中性的,可用于合法业务,也可被不法分子利用,但不能因为“服务被利用”就认定“提供服务的人是共犯”。
             这就像菜刀的生产者不能因为“有人用菜刀杀人”就被认定为“杀人共犯”——技术、财务、客服等服务,就像菜刀一样,是中性的工具,其本身不具有“犯罪属性”,能否构成犯罪,关键在于使用者的意图,而非提供者的行为。 美个朋友案中对普通员工的指控,引发众多质疑:如果“在公司履职”都可能被认定为“犯罪”,那普通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何在?如果“按规章工作”都可能被没收收入,那年轻人的就业信心何在?
            笔者期待法院能够关注以上指控中的问题,依法做出公正的审判。

 
作者   韩俊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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